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真學習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準確理解和把握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各項要求。嚴格執行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和公安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加強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患未然,減少火災事故。
二、加強新建建筑監管。要嚴格執行《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中關于
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的規定,特別是采用B1和B2級
保溫材料時,應按照規定設置防火隔離帶。各地可在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新建建筑節能保溫工程的地方標準規范、管理辦法,細化技術要求和管理措施,從材料、工藝、構造等環節提高外墻保溫系統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質量。
三、加強已建成外墻保溫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外墻采用有機
保溫材料(以下簡稱
保溫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梳理、檢查和整改。
四、嚴格管理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節能改造時,公共建筑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
保溫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并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溫施工作業。要督促施工單位切實落實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消防工作方案,對居住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疏散演練,在建筑內安裝火災警報裝置;施工期間,施工單位要有專人值守,一旦發生火情立即處置。
五、強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標準規范、公安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號)以及有關質量管理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和建筑
保溫材料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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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要符合標準規范要求,并應進行現場抽樣檢驗。
保溫材料進場后,要遠離火源。露天存放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蓋,或將
保溫材料涂抹防護層后再進入施工現場。嚴禁使用不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規定以及沒有產品標準的外墻
保溫材料。
。ǘ﹪栏袷┕み^程管理。各類節能保溫工程要嚴格按照設計進行施工,按規定設置防火隔離帶和防護層。動火作業要安排在節能保溫施工作業之前,
保溫材料的施工要分區段進行,各區段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未涂抹防護層的
保溫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過3個樓層,并做到及時覆蓋,減少
保溫材料的裸露面積和時間,減少火災隱患。
。ㄈ﹪栏駝踊鸩僮魅藛T的管理。動用明火必須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用火管理制度辦理相應手續,電焊、氣焊、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應配備滅火器材。動火作業前應對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并安排動火監護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后,應檢查現場,確認無火災隱患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六、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建筑保溫材料的監管。
積極組織和支持科研和企事業單位研發防火、隔熱等性能良好、均衡的外墻保溫材料及系統,特別是燃燒時無有害氣體產生、發煙量低的外墻保溫材料。對具備推廣應用條件的材料和技術要積極組織推廣應用。要加強相關標準規范的編制和完善工作,組織做好相關管理和技術、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的監督管理,在施工圖設計審查時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在對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具備保障安全的具體措施進行審查,不具備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對于不具備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防護條件、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建設工程要依法督促整改。